(2012)纳溪执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四川省纳溪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泸州市纳溪区天仙镇银罗二社供电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纳溪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市纳溪区天仙镇银罗村二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纳溪执字第33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纳溪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牟昊被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天仙镇银罗村二社负责人何中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纳溪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天仙镇银罗村二社供电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1)纳溪民初字第8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受偿额为10396.73元,领取本裁定书时未实现的债权数额为10396.73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1)纳溪民初字第8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凭此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也仲代理审判员 黄 荣代理审判员 易正平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