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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朱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初字第11号原告朱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海亮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王俊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