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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中法立民终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婚姻家庭纠纷2013立民终361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忠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立民终字第36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忠新,住广州市番禺区。上诉人王忠新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对其起诉不予受理的(2013)穗番法立民初字第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忠新上诉认为,原审裁定玩弄文字游戏,不看证据,无视上诉人被侮辱谩骂,被人用“弄死你”的威胁赶出家门,被非法剥夺财产物品支配权达600多天、遭受严重侵犯居住权、财产权等的客观事实。综上,请求裁定撤销原审裁定,判决黄某停止家庭暴力,不得非法占用上诉人婚前私有财产和个人专用物品,让上诉人支配使用自己的财物;判决上诉人立即回家居住或由黄某支付其被迫在外居住的全部房租等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忠新在一审明确其在本案中诉请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的工资、奖金,两套房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某房甲和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某房)的租金收入、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某房乙的供楼增值以及其他按婚姻法规定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而黄晨向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2)穗番法民一初字第1164号](以下简称“1164号”),请求判决准予其与王忠新离婚,王忠新立即搬离广州市番禺区某房乙。1164号案件对王忠新在本案起诉所主张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认定和处理,此外,亦对王忠新是否有权居住广州市番禺区某房乙的问题作出了认定和处理,王忠新不服1164号的判决,已向本院提起诉讼。故此,原审法院认为王忠新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确认及在广州市番禺区某房乙是否有居住权的问题,应在1164号案的二审阶段提出的依据充分,本院予以维持。至于王忠新上诉主张黄某不得非法占用其婚前私有财产和个人专用物品,让其支配使用自己的财物;判决黄某支付其被迫在外居住的全部房租等费用,因属在上诉期间提出的诉请,本案不予审查。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向红审 判 员  刘 宏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