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贵民一初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高飞与乔东祥、池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飞,乔东祥,池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贵民一初字第00165号原告:高飞,1984年9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乔东祥,男,1970年9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池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云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孝强,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飞与被告乔东祥、池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高飞负担。审判员 胡建平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余秀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