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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单民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丰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彭子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彭子魁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单民初字第324号原告丰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丰县向阳北路46号。组织机构代码:13679593-0。法定代表人周义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敦秀,丰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单县李新庄镇建设项目部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军,单县李新庄镇政府干部。被告彭子魁,男,住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丰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彭子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丰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丰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丰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3元,减半收取296.5元,由原告丰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石永刚代理审判员  张孝振人民陪审员  张贵华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勇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