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纳溪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张良华申请执行曾万富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良华,曾万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纳溪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张良华被执行人曾万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良华与被执行人曾万富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0)纳溪民初字第113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申请执行人张良华的债权受偿额为10000元,领取本裁定书时未实现的债权数额为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曾万富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0)纳溪民初字第11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凭此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也仲代理审判员 黄 荣代理审判员 易正平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