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烟牟执字第1212-1号
裁判日期: 2013-03-04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谭呈麟、杨彦彦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谭呈麟,杨彦彦,于亚群,刘丹,王涛,王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烟牟执字第1212-1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烟台市牟平区正阳路383号。法定代表人:佘黎平,理事长。被执行人谭呈麟。被执行人杨彦彦。被执行人于亚群。被执行人刘丹。被执行人王涛。被执行人王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烟牟商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谭呈麟、杨彦彦、于亚群、刘丹、王涛、王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六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谭呈麟、杨彦彦、于亚群、刘丹、王涛、王宏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谭呈麟、杨彦彦、于亚群、刘丹、王涛、王宏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世东代理审判员 牟永生代理审判员 隋卫东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毕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