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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民-初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3-03-0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万咏声与肥东县电信局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初第00310号原告万咏声,女,194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长临河镇东街。被告肥东县电信局。住所地肥东县。原告万咏声与被告肥东县电信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以被告占用其宅基地造成其损失为由,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损失12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所诉的被告肥东县电信局已不存在,因其主张的被告不存在,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万咏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管国民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王永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