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荔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3-03-04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庾家龙与韦社直、韦玉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庾家龙,韦社直,韦玉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230号原告庾家龙,居民。委托代理人黄俊刚,荔浦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韦社直,农民。被告韦玉兰,农民。本院于2013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庾家龙与被告韦社直、韦玉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庾家龙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被告主动履行义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庾家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庾家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莫德远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