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韩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03-04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赵岩亮与杨敏福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韩执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生于1964年11月16日,汉族,大学文化。被执行人杨某,男,生于1965年11月13日,汉族,高中文化。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韩民初字第009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当事人之间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韩民初字第0091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梁存仓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梁宗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