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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韩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03-04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赵岩亮与杨敏福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韩执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生于1964年11月16日,汉族,大学文化。被执行人杨某,男,生于1965年11月13日,汉族,高中文化。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韩民初字第009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当事人之间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韩民初字第0091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梁存仓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梁宗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