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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一初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3-03-04

公开日期: 2020-01-08

案件名称

原告许增高与被告许增祥占有物返还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许增高;许增祥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797号原告许增高,男,1965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后许家村。身份证号码:370226196509101011。委托代理人李庚辰,男,平度向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增祥,男,1939年1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70226193912081010。案由:占有物返还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许增祥于2013年9月4日前将所占用的原告许增高的房屋(平建字第0508145号)的东三间腾出。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60元,共计85元,由被告负担。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徐丛堂审 判 员  于建平人民陪审员  许丰进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