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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商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3-03-0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支行与李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商初字第42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支行。被告李涛。被告王常玲。被告李峰。被告安娟。被告李苗。被告于荣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支行与被告李涛、王常玲、李峰、安娟、李苗、于荣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申请,原告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保全费36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孙文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