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绍民终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3-03-04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瞿亚敏诉郭亚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案件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某某,瞿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民终字第1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瞿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某某。上诉人郭某某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2)绍嵊民初字第1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某某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775元,由上诉人郭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毛振宇审 判 员 吕景山代理审判员 姚 瑶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余建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