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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商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3-03-04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维亮、刘青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维亮,刘青,代全功,张兆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商初字第1011号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生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俊合,公司职工。被告李维亮。被告刘青。被告代全功。被告张兆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维亮、刘青、代全功、张兆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常不在家相关法律文书难以送达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刘钧伟审 判 员  卢峰之代理审判员  张建坤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邹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