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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四初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3-03-04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陕西思诺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陕西思诺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四初字第00103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军。委托代理人阎萍。被告陕西思诺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思诺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向红审 判 员  张 军代理审判员  郝海辉二0一三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