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滦民初字第1799号
裁判日期: 2013-03-0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赵利民与中铁二十一局津秦铁路客运专线指挥部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利民,中铁二十一局津秦铁路客运专线指挥部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1799号原告赵利民被告中铁二十一局津秦铁路客运专线指挥部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利民诉被告中铁二十一局津秦铁路客运专线指挥部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利民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利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29元,财产保全费2240元,合计5469元,由赵利民担负。审判员 范振海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刘福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