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阎法执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3-03-0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孙德利与朱广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德利,朱广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阎法执字第00176号申请执行人孙德利,男,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广森,男,196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孙德利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阎民二初字第0004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朱广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朱广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即日内向申请人孙德利支付案款480000元,并负担案件诉讼费4250元,执行费7164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广森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故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阎民二初字第0004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 博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俞佳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