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一中刑执字第1428号
裁判日期: 2013-03-0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娜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刑执字第1428号罪犯李娜。本院于2009年5月25日作出(2009)一中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娜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1年11月7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津高刑执字第18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李娜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11年11月7日起至2029年11月6日止。天津市女子监狱于2013年3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娜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于2012年1月2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3年1月12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2年7月23日,获文明个人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娜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7日起至2029年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绍桓审 判 员 张文艳代理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裴振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