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二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3-03-04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李海龙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李海龙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00060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新街88号。负责人程清洁,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云涛,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婷,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海龙,男,198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李海龙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韦 东审 判 员 张建文代理审判员 刘 可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康 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