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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3-03-04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河民初字第246号原告张某,男,1984年8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委托代理人张某,临沂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女,1984年1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委托代理人张某,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王某及委托代理人张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2008年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6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男孩“张某琪”。由于夫妻双���性格差异较大无共同语言,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导致双方自2012年5月分居至今。为此原告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张某琪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王某辩称,不同意双方离婚,婚后感情尚好。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同意双方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6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2009年10月17日生男孩“张某琪”。“张某琪”现跟随原告母亲一起生活。婚前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较好,婚后家庭生活中常因琐事争吵。上述事实,主要依据庭审查证、当事人陈述等材料所认定,并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偶有吵闹,但主要是因为夫妻双方彼此缺乏信任和有效沟通导致。只要双方相互珍惜现有的夫妻感��,共同为家庭生活担负应尽的责任,充分考虑孩子的健康成长环境,仍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为维护家庭稳定团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立健审判员  朱 磊审判员  刘成宝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武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