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谷城过民初字第0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3-03-04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谷城过民初字第000043号原告刘某甲。被告韩某。原告刘某甲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韩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甲诉称,请求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刘某乙随我生活并由我抚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韩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并于××××年××月××日双方按农村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年××月××日双方自愿在婚姻登记机关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双方生育一男孩,取名刘某乙。婚后,原、被告感情一度较好,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07年1月,被告韩某离家外出打工,一直未与原告刘某甲取得联系。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登记结婚,且婚后生育子女,家庭格局相对稳定。虽然双方在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之程度。只要今后双方加强沟通,相互理解,互相关心,夫妻关系是能够和好的。从促使双方和好,维护社会稳定及家庭和谐出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甲要求与被告韩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80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费100元,款汇至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襄阳市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38.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俊彦审 判 员 詹宏伟人民陪审员 郑仕龙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翟劲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