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1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3-03-0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景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1执235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景某某。本院在执行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5)灞民初字第0308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景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景某某给付15080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5)灞民初字第0308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学新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吕文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