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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3-03-0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景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1执235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景某某。本院在执行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5)灞民初字第0308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景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景某某给付15080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5)灞民初字第0308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学新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吕文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