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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安执字第404-1号

裁判日期: 2013-03-0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安执字第404-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6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甲,女,195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乙,女,1986年3月15日,汉族。李某某申请执行李某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1年12月2日审结,该案(2011)豫法提字第0027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李某甲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李某甲在永和信用社的银行存款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向东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王庆林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程秀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