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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罗商初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13-03-0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亚龙纸制品(昆山)有限公司诉临沂盛能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亚龙纸制品(昆山)有限公司,临沂盛能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临罗商初字第1222号原告亚龙纸制品(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新南西路369号。法定代表人黄志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淑华,女,汉族,1981年8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胡双双,女,汉族,1987年12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告临沂盛能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法定代表人张贵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胜,男,汉族,1979年4月30日出生,住该公司家属院,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孙学军,男,汉族,1969年2月15日出生,住该公司家属院,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亚龙纸制品(昆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龙公司”)与被告临沂盛能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胡双双、刘淑华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孙学军、王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亚龙公司诉称,2011年1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包装材料销售合同》,由被告向原告购买系列包装材料,合同期自2011年1月20日至2012年1月19日。合同生效后,原、被告双方先后交易货款总额2406336.3元,原告如约向被告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并开具了全额增值税发票。但被告仅给付货款700000元,尚有余款1706336.3元未能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拒不付款。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货款1706336.3元,并按未付款金额每日5‰承担违约责任至实际付款之日,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盛能公司辩称,一,原告应当提供被告加盖印鉴的送货明细,以证实其发货数量。二,我方已经支付货款700000元。原告提供的包装材料存在质量问题,给我方造成损失约300000元,应当减少相应价款。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包装材料销售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发出的订购单传真件九份,证明被告的订货情况。送货明细单十二份,证明原告的送货情况。增值税发票十二份,证明货款总额为2406336.3元。原告出具的合同履行情况一览表一份,证明合同的履行情况及被告的欠款数额。被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被告企业档案中的质量问题反馈单一份,证明原告的包材有胀包、酸包现象。2012年9月被告对顾客多次投诉的统计表一宗,证明原告的包材质量不合格,导致被告产品被消费者投诉。被告经销商临沂凯迪食品有限公司给被告关于产品质量问题的反映材料一份,证明原告的包材存在质量问题。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20日,原告亚龙公司(乙方)与被告盛能公司(甲方)签订《包装材料销售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利美”250ml标准砖包,产品价格为人民币0.2元/包。合同同时约定,甲方在收到货物后45天内付清全部货款;甲方应在收货时检查产品数量、质量,因乙方生产造成的质量问题应在交货后5天内向乙方提交书面详细资料;如经上述程序后乙方确认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则乙方应免费为甲方更换,或将该批不符产品对应之货款退还甲方;乙方产品批量上机灌装生产的破包率≤2%的属于正常状况,乙方不予赔偿;如甲方延期付款,甲方应按到期应付款项5‰的数额支付乙方违约金;合同自2011年1月20日起至2012年1月19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1年1月29日至同年12月23日,分多次向被告履行了交货义务,每次供货均由被告在送货明细单上加盖货物收讫章或由其工作人员签字确认,货款共计2406336.3元,原告已开具了全额增值税发票。被告先后支付货款700000元,余款1706336.3元至今未付,为此成诉。上述事实,系根据原、被告双方陈述、举证及庭审调查所认定,相关证据均已收录在卷。本院认为,原告亚龙公司与被告盛能公司签订的《包装材料销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货物,货款共计2406336.3元,根据由被告盖章及其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送货明细单、结合原告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足以证实。原告已向被告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仅支付货款700000元,余款1706336.3元未按合同约定在收货后45天内支付,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706336.3元,事实清楚,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的包装材料存在质量问题,给被告造成损失并要求扣减相应价款,仅根据其提供的质量问题反馈单、顾客投诉统计表等证据无法证实,故本院对其抗辩理由依法不予采信,被告可待证据充分后另行主张权利。原告另要求被告按未付款金额每日支付5‰的违约金,本院认为,该违约金数额过高,结合上述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为宜,超出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被告临沂盛能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亚龙纸制品(昆山)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706336.3元及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12年9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满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亚龙纸制品(昆山)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60元,由被告临沂盛能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立宇审 判 员  王文文人民陪审员  陆金城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季会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