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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芗民初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3-03-0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邰小燕与蔡耀北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邰小燕,蔡耀北,叶剑锋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1015号原告邰小燕,女,197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蔡耀北,男,195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第三人叶剑锋,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邰小燕与被告蔡耀北、第三人叶剑锋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邰小燕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邰小燕以原、被告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邰小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邰小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丽容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金小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