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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执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3-03-04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任占军与湟中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新城分社、湟中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占军,湟中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新城分社,湟中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中执字第355号申请执行人:任占军,男,汉族,住西宁市。被执行人:湟中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新城分社,住所地湟中县。负责人:王锦梅被执行人:湟中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住所地湟中县。法定代表人:赵自检,该联合社理事长.申请执行人任占军与被执行人湟中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新城分社、湟中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4日作出的(2013)宁民一终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湟中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新城分社、湟中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未自动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任占军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腾退位于城中区奉青路13号13-15室的商业铺面,并将该铺面交付于申请执行人任占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任占军考虑被执行人腾退确有困难,同意暂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宁民一终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的期间不受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南文红审判员 王晓梅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马生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