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山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03-0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王阳与高德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高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初字第3号原告王某,男,1996年7月19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邢某,女,1968年3月21日生,汉族。(系原告母亲)被告高某,男,1955年9月12日生,汉族。(系原告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石仲海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师二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