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嘉民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3-04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姚国荣与姚生观、姚国良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国荣,姚生观,姚国良,姚阿毛,姚小毛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嘉民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国荣。委托代理人:范晓燕。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生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国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阿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小毛。上诉人姚国荣因与姚生观、姚国良、姚阿毛、姚小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2)嘉秀民初字第1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姚国荣又以已与姚生观、姚国良、姚阿毛、姚小毛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3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姚国荣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413元,减半收取1206.5元由姚国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伟代理审判员 倪勤代理审判员 陈远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邵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