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资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3-03-0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谭逢富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逢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资刑初字第13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逢富,男,1987年2月14日出生于广西资源县,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广西资源县瓜里乡瓜里村上邓家组***号。2007年7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资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2年7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资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资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资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资源县看守所。资源县人民检察院以资检刑诉(2012)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逢富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11月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20日、2013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资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蒲德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逢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于2012年12月20日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资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谭逢富窜至瓜里乡瓜里村上邓家组何开华家,谭逢富将何开华左边房间的窗户钢条拉弯,然后从窗户进入到房间内,将房内电视柜上的一个功放机、一台V**机、一个稳压器装入袋子内偷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100元。2011年4月26日晚,被告人谭逢富窜至瓜里乡瓜里街罗某的门面,从旁边一栋房子爬到罗某家楼顶,再从楼顶下到一楼,当走到罗某房间准备盗窃时,罗某惊醒,于是谭逢富又窜到楼顶,从旁边人家楼顶下到地面,从罗某卧室窗户伸手进入卧室,将一个木框盗出,木框内有11张老版人民币,价值人民币900元。2011年5月14日晚,被告人谭逢富窜至瓜里乡瓜里村留心田组唐某乙家鱼塘旁,谭逢富用一根木桩把唐某乙家鱼塘的出水口挑开,等鱼塘内水放干后,谭逢富将鱼塘内的500余条草鱼苗偷走,被盗草鱼总价值人民币1500元。2011年6月17日晚,被告人谭逢富发现自家屋后的谭某家没人在家,于是窜至谭某家,谭逢富事先早就知道谭某家的钥匙放在谷仓前的一件旧衣服内,于是谭逢富拿到钥匙打开房门,在堂屋右边的房间内的抽屉内盗得300元现金。2011年9月11日晚,被告人谭逢富窜至瓜里乡瓜里村深冲水组李某家附近,发现附近群众都不在家,于是走到李某家屋后的猪栏,发现猪栏里有饲养的野鸡,就用猪栏旁的一个鸡笼装了八只野鸡偷走,被盗野鸡价值人民币800元。2011年11月23日晚,被告人谭逢富窜至瓜里乡白水村下青背田刘某家附近,谭逢富从刘某家屋后的窗户爬进房内,将堂屋里一个打米用的电动机拆下来从大门出去,后又返回将大门从里面关上,再从屋后的窗户爬出,离开现场。被盗电动机价值人民币700元。2011年11月24日晚,被告人谭逢富窜至瓜里乡白水村永水坪组唐某丙家,谭逢富从唐某丙家洗澡房爬进到房内,在二楼发现有电器,于是谭逢富将二楼大厅内的音箱、功放机、VCD盗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440元。2012年3月7日晚,被告人谭逢富窜至瓜里乡瓜里街文件秀废旧收购店,见废旧店的废铁摆放在店子前的空地上,于是谭逢富将废铁搬到自己摩托车上,运至资源县城卖掉,被盗废铁价值人民币870元。2012年6月14日晚,被告人谭逢富窜至瓜里乡瓜里村薄禾冲组唐某甲家鸡场,见鸡场内无人看守,就将鸡场的房门打开,抓了50只鸡并用鸡场的鸡笼装起,卖至梅溪乡铜座村,被盗鸡价值人民币1500元。2012年2月14日晚,被告人谭逢富窜至资源县城丹霞锯木厂,从铁门爬入厂房内,将厂房内机械上的滚轴等物品拆下盗走,被盗的滚轴、钢筋等价值5000元。之后过了三天,谭逢富又窜至丹霞锯木厂,将厂房内的一些钢筋、滚轴、废铁盗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000余元。2012年2月24日晚,被告人谭逢富伙同莫千平窜至资源镇永兴村牛栏岗莫某家,两人来到莫某家屋后,莫千平用脚踢开屋后房门,两人进入屋内,莫千平在一楼发现有稻谷,就用袋子装了三袋稻谷搬到屋后菜地,之后莫千平叫谭逢富到屋外望风,自己窜至二楼继续盗窃。谭逢富在屋外等了一个多小时,莫千平又叫其进屋帮忙搬东西,谭逢富随后进屋搬出三根钢钎放到菜地,在菜地分赃时谭逢富分得九个银制小菩萨和一个银制牌子,其余物品归莫千平所有,此次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450元。两人分赃完毕,莫千平提议去周某家偷腊肉,并让谭逢富继续帮忙望风,于是莫千平窜至附近周某家,从厨房内偷出40块腊肉,这40块腊肉全部归莫千平,腊肉价值人民币5000元。公诉机关就起诉的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逢富多次入室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逢富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逢富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特对被告人谭逢富提起公诉,请依法被告人谭逢富辩称,谭逢富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4日晚,被告人谭逢富窜至资源镇永兴村牛栏岗莫某家,盗窃三袋稻谷、九个银制小菩萨、三根钢钎。之后又窜至附近周某家,从厨房内偷出40块腊肉。查明被告人谭逢富的其他盗窃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即被告人谭逢富盗窃十一次,入室盗窃十次。但因被盗物品均没有鉴定结论,根据被害人的陈述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确定被告人谭逢富盗窃数额为人民币727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户籍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资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唐某甲、唐某乙、何某、唐某丙、罗某、文某、李某、刘某、谭某、莫某、唐某丁、周某的陈述;3、证人黄某、佘某、韦某、何某的证言;4、被告人谭逢富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本院认为,被告人谭逢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谭逢富盗窃十一次,属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谭逢富入室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谭逢富在刑罚执行完毕已满一年未满三年重新犯罪,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谭逢富后罪与前罪属同种罪行,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谭逢富犯罪后,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应根据被告人谭逢富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逢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止。缴纳罚金的期限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逾期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谢国美审 判 员 马健铭人民陪审员 曾令有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代书 记员 韦遥远第1页,共6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