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饶民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3-03-0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孔文道、李国栋与李国栋、李爱峰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文道,李国栋,李爱峰,王深岭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饶民初字第540号原告孔文道,农民。被告李国栋,建筑工程负责人。被告李爱峰,建筑工程负责人。被告王深岭,男,45岁,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人,衡水康氏金属表面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建设工地技术员(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文道与被告李国栋、王爱峰、王深岭拖欠工资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文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天任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王士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