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20022号
裁判日期: 2013-03-04
公开日期: 2015-05-10
案件名称
青岛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辛悦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辛悦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20022号原告青岛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朝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军荣,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邱桂玲,系该公司职员。被告辛悦吉。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辛悦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乔青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王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