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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临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03-0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临民初字第6号原告陈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陈某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陈某负担。审判员  李乐音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王晓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