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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玉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3-03-04

公开日期: 2020-04-20

案件名称

贾某与玉门再生资源市场管理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贾某;玉门再生资源市场管理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玉民初字第167号原告贾某,甘肃省玉门市人,个体户,住玉门市。委托代理人马某,甘肃省玉门市人,个体户,住玉门市。被告玉门再生资源市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玉门再生资源市场管理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4日以自愿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元,减半收取129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判员 谢卫莉 二O一三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何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