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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富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03-04

公开日期: 2014-03-12

案件名称

艾德林与孙俊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德林,孙俊锋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富民初字第6号原告:艾德林。被告:孙俊锋。本院在审理原告艾德林与被告孙俊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艾德林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艾德林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经本院审查,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德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艾德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颜燕香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陈水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