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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馆法执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3-03-0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馆陶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6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馆陶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薛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馆法执字第61-1号申请执行人馆陶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靳某,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薛某,农民。被执行人张某,农民。馆陶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7月26作出的馆计征(2012)067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薛某、张某未自动履行该决定书确定的义务,馆陶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3年2月25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薛某在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薛某在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05×××28帐户内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金超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郭高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