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包仲保字第0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3-03-04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合肥明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明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包仲保字第00032-1号申请人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法定代表人王荣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德友,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楼继红,该公司项目经理。被申请人合肥明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赵怀亭,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肥明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中,现仲裁程序已经结案。申请人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担保财产查封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本案担保财产查封。审判长 李孝荣审判员 胡 霞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张 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