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执字第2114-1号
裁判日期: 2013-03-04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史运杰与被执行人宋顺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运杰,宋顺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字第2114-1号申请执行人史运杰。被执行人宋顺利。申请执行人史运杰与被执行人宋顺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2日作出的(2010)新民初字第348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2年3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7326.8元、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出被执行人宋顺利身份信息,亦不能在相关财产权登记管理部门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涉案车辆已无处分价值。本案被执行人不在我市辖区内,我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济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该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2)新执字第211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纪庆刚审判员 刘 虎审判员 季 承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高加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