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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商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3-03-04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陈千标与张余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千标,张余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504号原告陈千标。被告张余娒。本院在依小额速裁程序审理原告陈千标与被告张余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千标于2013年3月4日以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千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潘胜华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建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