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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杜刑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3-03-04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贺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杜刑初字第00030号公诉机关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某某,男,1963年5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汉族,小学文化,淮北中矿机械电子工程中心工人,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2012年8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周擎,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以杜检刑诉(2012)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段蓓蓓、被告人贺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8月5日9时左右,被告人贺某某无证驾驶皖FE6X**小型普通客车,在淮北市众城大道北侧,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与被害人刘某某相撞。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刘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贺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另查明:贺某某驾驶的系淮北中矿机械电子工程中心放在其洗车点门口让其清洗的车辆,贺某某在准备清洗挪动车辆过程中发生该事故。案发后贺某某主动拨打医院急救电话,积极抢救被害人。现场勘察结束后,贺某某由处理事故民警带至公安机关,在公安人员讯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2年8月13日,被告人贺某某、淮北中矿机械电子工程中心与被害人刘某某近亲属就民事赔偿事宜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贺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刘某某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80000万元,淮北中矿机械电子工程中心赔偿被害人刘某某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20000万元。上述赔偿款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刘某某近亲属对被告人贺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车辆痕迹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人刘某某、周某某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贺某某主动报案,留在事故现场等待交通事故部门的处理,在公安人员讯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贺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贺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贺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宫恒红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李 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