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裕执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3-03-0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马昌好与盛俊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昌好,盛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00192号申请执行人马昌好,男,198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盛俊,男,198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六裕民二初字第010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元月23日向被执行人盛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盛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盛俊在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法庭有53000元的执行标的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盛俊在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三十铺法庭的执行标的款5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辉审判员 周维真审判员 郑东波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肖 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