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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民初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3-03-04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原告许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00119号原告许某某,女,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双泉镇。委托代理人尹群宏,男,系陕西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双泉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的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永宏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周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