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荔民初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3-03-04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原告许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00119号原告许某某,女,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双泉镇。委托代理人尹群宏,男,系陕西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双泉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的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永宏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周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