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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江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3-03-04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李信池与周宝财、周国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信池,周宝财,周国忠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第237号原告李信池。被告周宝财。被告周国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信池诉被告周宝财、周国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信池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信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信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李信池承担。代理审判员 钱 姣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代书 记员 李石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