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3-03-04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李信池与周宝财、周国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信池,周宝财,周国忠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第237号原告李信池。被告周宝财。被告周国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信池诉被告周宝财、周国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信池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信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信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李信池承担。代理审判员 钱 姣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代书 记员 李石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