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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耀刑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3-03-04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爱红等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阴某甲,阴某乙,李某甲,李某乙,曹某某,陈某某,支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耀刑初字第00048号公诉机关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2006年因赌博被耀州公安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00年因盗窃被耀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08年因窝藏被耀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6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耀州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7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耀州区看守所。辩护人张建功,陕西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阴某甲,又名阴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2012年6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耀州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7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耀州区看守所。被告人阴某乙,男,汉族,中技文化。2012年3月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耀州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4月5日被释放。2012年6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耀州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7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耀州区看守所。辩护人郑航善,陕西天地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2012年6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耀州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7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耀州区看守所。辩护人宋林科,陕西宋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乙,男,汉族,小学文化。2012年6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耀州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7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耀州区看守所。被告人曹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2012年6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耀州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7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耀州区看守所。辩护人焦大鹏,陕西新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2012年10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耀州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2年10月24日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2013年2月25日因另案涉嫌盗窃被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刑事拘留。辩护人张玉霞,陕西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支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2012年10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耀州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2年10月24日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2013年1月28日因另案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被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刑事拘留。辩护人董尚荣,陕西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0月23日以铜耀检刑诉字〔2012〕第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阴某甲、阴某乙、李某甲、李某乙、曹某某、陈某某、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陈某某、支某某分别因另案涉嫌盗窃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被告人陈某某、支某某的审理,根据案件情况另案处理。审 判 长 冯玉超审 判 员 宋阿龙代审判员 闫 翠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焦会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