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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馆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3-03-04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馆民初字第110号原告宋某,农民。被告陈某,农民。原告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宋某于2013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彦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人民陪审员 武庆行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韩建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