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裕民催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03-0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南通海兰石墨制品有限公司、陆广荣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通海兰石墨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六裕民催字第00001号申请人:南通海兰石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法定代表人:陆广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圣芹,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南通海兰石墨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2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徽商银行六安分行清算中心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号码为31900051-20282601,出票金额为叁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2年8月21日,到期日期为2013年2月21日,出票人为六安索伊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兴化市扬帆金属制品厂,付款行为徽商银行六安分行清算中心)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通海兰石墨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 虹审 判 员 方玉珍人民陪审员 沈 溪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鲍伟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