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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刑二终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3-03-0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周建林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刑二终字第68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林,又名周某富、周某林,男。2006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9月26日释放。现因本案于2011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8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龙岗区看守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林犯盗窃罪一案,于2012年8月27日作出(2012)深龙法刑初字第52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周某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周某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周某林撤回上诉的理由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某林撤回上诉。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2)深龙法刑初字第52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国儿代理审判员  黎 峰代理审判员  吴 南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慕 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