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和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03-31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李彩霞与雷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彩霞,雷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榆和民初字第3号原告李彩霞,女,汉族,1968年11月20日出生。被告雷春,男,汉族,1965年11月12日出生。原告李彩霞与被告雷春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彩霞、被告雷春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彩霞诉称:我与被告于1990年10月1日登记结婚,1991年5月20日生育女孩雷凤琴,1992年11月9日生育男孩雷凤贞。在共同生活期间常为家务琐事发生打架,并且被告动辄将原告打骂,无奈原告被迫离家出走。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起诉要求:1、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雷春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10月1日登记结婚,1991年5月20日生育女孩雷凤琴,1992年11月9日生育男孩雷凤贞。婚初夫妻感情较好,但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为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导致夫妻感情裂痕。另查明,原、被告婚生女雷凤琴、婚生子雷凤贞均已成年。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结婚登记申请书、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不久便匆匆结婚,没有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婚后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彩霞与被告雷春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雷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多荣代理审判员 贾常玲人民陪审员 李自清二〇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牛学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