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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芝执字第186-1号

裁判日期: 2013-03-3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王发东执行案裁定书原文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发东,刘忠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芝执字���186-1号申请执行人王发东,男,195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山东省莱州市沙河镇周村169号,身份证号码:370625195706186836。被执行人刘忠娟,女,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芝罘区东方巴黎小区147号701户。身份证号码:37062419651117004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的(2012)芝民简初字第6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刘忠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忠娟在银行帐户内的存款90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小妮���〇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