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民初1370号
裁判日期: 2013-03-31
公开日期: 2017-08-13
案件名称
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义侠、王风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义侠,王风英,王丽萍,李家朋,郭红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321民初1370号 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人民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宋良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该公司职员。 被告:王义侠,女,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 被告:王风英,女,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 被告:王丽萍,女,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 被告:李家朋,男,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 被告:郭红娟,女,198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 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县农商行)诉被告王义侠、王风英、王丽萍、李家朋、郭红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靳慧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丰县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义侠、王风英、王丽萍、李家朋、郭红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丰县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王义侠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息至给付之日止;2、被告王风英、王丽萍、李家朋、郭红娟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王义侠于2013年3月31日与原告签订了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约定年利率为12.252%,2014年3月10日到期。2013年3月31日原告将贷款打入被告账户使用。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被告至今尚欠本金5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被告王风英、王丽萍、李家朋、郭红娟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王义侠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王风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王丽萍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李家朋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郭红娟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出借人 丰县农商行 借款人 王义侠 担保人 王风英、王丽萍、李家朋、郭红娟 担保方式 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 借款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息等 保证期间 借款到期日后二年 最高贷款额 320000元 借款本金 50000元 借款交付日 2013年3月31日 借款到期日 2014年3月10日 借款利率 年利率12.252% 逾期利率 年利率18.378%,即借款利率上浮50%。 偿还本金 0元 未还本金 50000元 偿还利息 0元 借款用途 其他生产经营 催收情况 到期后,出借人多次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催收。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农户联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王义侠应当向原告支付其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50000元以及相应的利息。被告王风英、王丽萍、李家朋、郭红娟与被告王义侠成立联保小组,根据签订的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的约定,任一联保小组成员向贷款人借款均由联保小组的所有其他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即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丰县农商行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并提交了债务催收通知单予以证实,该通知单中有被告王风英、李家朋、王义侠、郭红娟的签名及捺印,没有被告王丽萍的签名,对于在保证期间内向被告王丽萍主张权利的证据,原告未提交,故本案中,被告王丽萍对该笔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即被告王风英、李家朋、郭红娟应对本案借款的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王风英、李家朋、郭红娟偿还本案借款本金及利息后,有权向被告王义侠追偿。被告王义侠、王风英、王丽萍、李家朋、郭红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义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息(按照原被告签订的农户联保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的约定计算自2013年3月31日至被告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王风英、李家朋、郭红娟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义侠追偿。 三、驳回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王丽萍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义侠、王风英、李家朋、郭红娟负担,随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行徐州市永安支行;账号:32×××02)。 审判员 靳 慧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常宸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