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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旬执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3-03-3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吴某甲、王某某、吴乙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旬执字第00213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被执行人吴某甲,男。被执行人王某某,女。被执行人吴乙,女。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甲、王某某、吴乙离婚纠纷案,旬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2日做出(2012)旬民初字第009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某某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款30395元,本院于2013年3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以货抵款1395元,申请人领款29000元,按和解协议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2)旬民初字第0090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案件执行费00375元由陈某某自愿承担175元,吴某甲、王某某、吴乙自愿承担2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洋富二〇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田 拓